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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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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芜湖老年大学将建赭山校区

    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获悉,芜湖老年大学即将建设赭山校区,新校区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已于1月9日进行批前公示。芜湖老年大学赭山校区地址:位于九华中路200号(市建投公司原办公大楼),即九华中路与铁艺路交叉口,临九华山路一侧。项目计划:拆除市建投公司原办公大楼后拟建新教学楼。用地面积:约4331㎡总建筑面积:约6800㎡,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1778㎡。建造时间:预计今年3月底动工,今年底或明年初完工。“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将越来越多,老有所学的需求日益攀升,这也是我市暖民心工程之一,新增的赭山校区将能有效缓解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市老年大学相关人员介绍说。虽然各区、乡镇、街道、村级层面都有老年学校或老年教学点,但仍满足不了社会需求。新建的赭山校区占地面积与原老年大学差不多,但建筑面积会更多。据了解,1984年,芜湖市老年大学正式成立,很快对外招生。近年来,芜湖市老年大学日益火爆,一座难求,成了“香饽饽”。目前老年大学共开设了近40个专业75门课,设立了200多个班级,向全社会招收了3000多名新学员。▲位于镜湖区朱家塘72号的芜湖老年大学本部。芜湖市委市政府非常关心芜湖老年大学的长远发展,着力为老年人办实事。继“老年助餐”暖民心行动后,芜湖市又开展了“老有所学”暖民心行动。老年人对学习、求知、探索的各种精神需求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我市已初步建成了覆盖市、县、镇、村四级老年教育体系的服务网络,其中村(社区)有737个老年学习点。现将市县区老年大学名单附后:

    安论小分队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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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阳3家单位非法占地被处罚!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发布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阜阳三单位非法占地被处罚情况。阜阳市常青工业油脂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2〕65号),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9月8日对阜阳市常青工业油脂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阜阳市常青工业油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东区新华街道蔡湖村张滩庄土地6176.84平方米建设厂房,2018年12月份完工,2021年9月1日之后未进行续建、扩建。其中:基本农田1131.77平方米、耕地2.04平方米、公路用地162.4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4880.54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1568.15平方米、构筑物286.1平方米、硬化面积1465.55平方米、砖渣面积897.08平方米、水沟面积18.72平方米、堆放压占面积255.26平方米、空地面积1685.98平方米。所占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5045.07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1546.87平方米、构筑物面积198.73平方米、硬化面积1439.89平方米、砖渣面积301.78平方米、水沟面积17.32平方米、堆放压占面积42.46平方米、空地面积1498.02平方米;所占土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1131.77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21.28平方米、构筑物面积87.37平方米、硬化面积25.66平方米、砖渣面积595.3平方米、水沟面积1.4平方米、堆放压占面积212.8平方米、空地面积187.9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拟对阜阳市常青工业油脂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176.84平方米;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面积1546.87平方米、构筑物面积198.73平方米、硬化面积1439.89平方米;3、限15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面积21.28平方米、构筑物面积87.37平方米、硬化面积25.6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4、处以罚款78755.15元。(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5043.03平方米, 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50430.3元,对非法占用的耕地2.0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0.6元;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1131.7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28294.2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阜阳市颍东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 账号:2000024406601030000025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阜阳市颍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非法占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2〕64号),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阜阳市颍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骆西路、渡口路及绿化一案立案调查。经查,阜阳市颍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于2022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渡口社区建设用地42784平方米建设骆西路、渡口路及绿化,硬化路面30563平方米,绿化面积12221平方米。所占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784平方米;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硬化路面30563平方米。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徽万世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工棚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2〕63号),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安徽万世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骆西路、渡口路及绿化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安徽万世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在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泉颍社区东杨庄、西杨庄占用建设用地1469.54平方米建设工棚,新建建筑物509.89平方米,硬化地面959.65平方米。所占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9月1日之后未进行续建扩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69.54平方米;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09.89平方米及硬化路面959.65平方米;3、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4695.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43579835001000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论小分队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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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一区婚姻登记大数据出炉!

      1月9日,合肥市蜀山区2022年婚姻登记大数据出炉。2022年,蜀山区婚姻登记处共办理结婚登记6548对,比上年增加680对,有约50%的夫妻申请离婚后放弃办理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同比增长11.58%  据统计,2022年,蜀山区婚姻登记处共办理结婚登记6548对,比上年增加680对,同比增长11.58%;受理离婚登记申请4030对,比上年增加228对,同比增长5.99%;实际办理离婚登记2193对,比上年增加194对,同比增长9.70%;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书768件,比上年减少382对,同比减少33.21%;全年办理复婚1094对,占结婚登记的16.7%,占比率比去年减少6.9%。  2022年,蜀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过实行提前预审、制定应急预案、增设登记窗口、延长工作时间等措施,协调抽调志愿者力量,加大对特殊登记日的现场保障,顺利应对了2·22(261对)、5·20(310对)、9·9(167对)等结婚登记高峰。  从结婚年龄分布看,蜀山居民登记结婚的年龄高峰期为25岁至29岁,结婚人数为5325人,占结婚总数的40.66%;  30岁至34岁结婚人数3344人,占结婚总数的25.53%;  20岁至24岁与35至39岁,分别占结婚总数的8.07%和10.84%;  40岁以上占结婚总数的14.88%。  离婚的更冷静了  据了解,蜀山区2019年全年办理结婚登记7003对,离婚登记3866对;2020年办理结婚登记6256对,离婚登记5054对;2021年全年办理结婚登记5868对;受理离婚申请3802对,办理离婚登记1999对。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生效以来,离婚当事人须经历30天的冷静期后,才能最终申请发证(离婚证)。办理离婚手续从即时办变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蜀山区婚姻登记处负责人介绍,从2021年、2022年蜀山区数据来看,有约50%的夫妻申请离婚后放弃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显出一定成效。

    安论小分队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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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安通报3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

      1月9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3期)。  近期,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豆制品、肉制品、罐头、饼干、速冻食品等5类食品3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4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霍邱县邵岗乡胡同军豆制品小作坊生产的干豆腐(千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安徽省公信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  二、安徽五味腊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咸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舒城县桃溪万福咸货厂生产的咸猪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已责成霍邱、舒城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安论小分队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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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骑电动车的注意!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八十七号)《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三章 登 记第四章 通行与停放第五章 保 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回收等经营活动。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并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等宣传。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更换、回收服务。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第三章 登 记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四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第十五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时,应当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动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设立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办理等措施,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发放。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制作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继续有效。第四章 通行与停放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人行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二)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三)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四)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示意;(五)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礼让;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三)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四)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在道路周边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现场予以整理,规范停放。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停放。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第二十六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举报。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保 障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没有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养护和管理,保证车道平整通畅。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城市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施划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第二十八条 地铁站、车站、码头、医院、校园、商场、农贸市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和设施。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已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未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设临时停放区域,为快递、外卖等配送车辆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充电设施充电。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有关方面应当对已经建成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定期检修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防止线路老化、短路。从事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的单位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安全监督和日常管理责任。第三十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规范设置外卖、快递的装载、运输装置;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第三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消毒、维护、增补,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测和维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第三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第三十三条 申请补办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买卖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可以依法扣留车辆。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醉酒驾驶,或者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影响通行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违规停放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依法可以处罚的,应当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返还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第四十六条 依法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相应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返还;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依法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管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安论小分队

    2023-01-09

    8840
  • 春运期间,合肥南站800个停车位,免费开放!

    今年春运到南站再也不用为停车发愁了记者从南站综管办获悉1月7日至2月15日合肥高铁南站南广场P3停车场免费对外开放合肥高铁南站综管办工作人员介绍,从1月7日至2月15日春运期间,南站南广场P3停车场将免费对市民开放,市民出行将更加方便而且更实惠。据介绍,合肥南站南广场P3停车场共有约800个车位。据悉,2023年春运期间免费开放是南站综管办本着最大化的便民服务宗旨,同时也为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请旅客选择从繁华大道辅道入口或昆仑山路入口或徽州大道辅道入口进入P3地下停车场,有序停放车辆,或者用导航搜索南站P3停车场也可直达。停好车后可以选择1、3、5号电梯至广场层,沿途按着标识,就可北行至到达大厅接送旅客。

    安论小分队

    2023-01-09

    8209
  • 合肥“人造太阳”取得新成果

      1月7日,记者从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获悉,近期,该院“人造太阳”东方超环EAST团队取得了系列原创性的基础物理研究成果。当天,国际学术期刊《科学·进展》发表了该团队在高能量约束先进模式等离子体运行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  (资料图)  实现高性能等离子体稳态运行是未来聚变堆必须要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托卡马克先进运行模式是当前磁约束核聚变研究的热点之一。EAST团队在托卡马克装置实验研究中发现并证明了一种新的高能量约束模式,这种先进模式大幅度提高了能量约束效率,具有芯部无杂质积累,便于聚变反应生成物排出,维持平稳温度台基等优点,并实现了芯部高约束与边界不稳定性的兼容,保证了长时间尺度上的高性能等离子体运行。这种无需通过外部控制来确保等离子体稳态运行的高能量约束模式,对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和未来聚变堆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长脉冲放电数据图此外,科研团队还在湍流驱动等离子体电流、偏滤器脱靶与高约束等离子体兼容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相关研究成果日前发表在《物理评论快报》和《自然·通讯》上。科研团队在等离子体物理基础研究领域深耕探索,发现系列新的物理现象,揭示和验证了其中的相关物理机制,为聚变堆的建设和运行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

    安论工作队

    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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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节能否燃放烟花爆竹?安徽已有13市发布公告,仍严格执行!

    新春佳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问题成为网络热点,一些呼吁解禁烟花爆竹的声音受到广泛关注。近期,安徽全省各地相继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安徽各地仍将严格执行已经出台的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已划定的禁放区,严格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各级人民政府已划定的限放区,仅在规定时段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不属于禁放、限放区域的地区,宣传倡导广大市民群众不放、少放烟花爆竹,过一个更加祥和美满、绿色低碳的春节。合肥市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2022年12月30日,合肥警方发布致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2023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合肥市公安机关将继续不懈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根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四县一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本市全域范围内(除庐江县、巢湖市公告非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淮北市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淮北市市区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S238省道以东,五宋路以北区域,以及濉溪县濉溪镇等区域为禁放区,禁放区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淮北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亳州市根据亳州发布公众号显示,亳州市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亳州市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度在全市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亳州市谯城区、高新区、涡阳、蒙城、利辛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东外环以西)和各乡镇(街道)所在地的部分地点。宿州市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宿政秘〔2021〕7号)要求,宿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区域为:西三环路以东、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及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全域,顺河乡、符离镇建成区,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蚌埠市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明确,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高新区、经开区全域内为禁放区,三县也划定了相应的禁放区,禁放区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阜阳市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阜政秘〔2022〕13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 2022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22〕4 号),阜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新华街道、袁寨镇,西至程集镇、中市街道,北至周棚街道茨淮新河南岸,南至王店镇、袁集镇所合围区域)该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阜阳市禁止燃烧大盘香区域:东至插花镇茨淮新河南岸、正午镇、袁寨镇,西至宁老庄镇、西湖镇、程集镇、三塔集镇,北至宁老庄镇、周棚街道茨淮新河南岸、插花镇茨淮新河南岸,南至三塔集镇、王店镇、袁集镇所合围区域,该区域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淮南市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3年,淮南市继续实施《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及寿县、凤台县、潘集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淮南市全域范围内(除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公告非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零售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六安市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按照《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今年六安市城区将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在主城区“寿春路一滨河大道一清源路莲香路一天堂寨路一凤凰河一阜六铁路一杭总干果一创新路裕丰路金裕大道一电厂铁路专线一沪汉蓉高铁南苑路一梅山南路一南湖北路一洪山路一丰源大道一迎宾大道一三汉河一杭淠干渠一长淮路一一元大道一河总干渠银雀路”所合围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马鞍山市根据马鞍山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3年,马鞍山继续实施《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主城区范围内的花山区、雨山区(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芜湖市根据芜湖日报发布,今年芜湖市将继续常态化开展禁放工作,对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和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芜湖市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镜湖区、弋江区、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芜湖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宣城市根据今日宣州公众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宣城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划定下列范围作为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鳌峰东路、水阳江、青弋江大道、凤萃路、昭亭北路、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商合杭高铁、宣南铜高速、水阳江、水阳江北大道、水阳江东大道、宛陵东路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成区合围区域。池州市根据池州发布公众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今年池州市关于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范围等政策措施保持不变,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沪渝高速公路和白洋河、宁安铁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中心城区区域,具体范围为贵池区池阳街道、秋浦街道、清风街道、杏花村街道、江口街道所辖的全部区域,清溪街道、马衙街道、梅龙街道所辖的部分区域为禁放区。安庆市根据安庆之声发布,1月4日,安庆市禁放办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禁放禁烧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2023年春节期间禁放禁烧工作。根据《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安庆城区禁放禁烧区域范围为229.34平方公里,除新洲乡、海口镇、五横乡、山口乡以及老峰镇部分区域外,其他均在禁放区域内。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也需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且有国家机关等十类地点全年禁放。

    安论小分队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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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轨道6号线、8号线最新进展!

    1月5日,合肥轨道建设工地捷报频传,顺利完成6号线一期肥西路站至望江东路站区间右线贯通、8号线一期一里井站至灵璧路站区间右线贯通2个节点,全体建设人员持续保持“冲刺”姿态,不断刷新工程建设进度条。6号线6号线一期肥西路站至望江东路站区间右线为该线贯通的第4条盾构单线区间。此前,该区间左线已于2022年12月10日顺利贯通,“肥望”区间成为6号线一期工程第2条实现双线贯通的区间。“肥望”区间右线全长681.095米。盾构机自肥西路站始发,沿望江西路向东掘进,过程中下穿南七通道及人防工程、金寨路高架桥基础等多个Ⅱ级风险源,至望江东路站接收。截至目前,6号线一期17座车站已有6座主体结构封顶,36条盾构单线区间已有4条贯通。8号线8号线一期一里井站至灵璧路站区间右线为该线贯通的第14条盾构单线区间。此前,该区间左线已于2022年10月29日顺利贯通,“一灵”区间成为8号线一期工程第6条实现双线贯通的区间。“一灵”区间右线全长1538.295米,该区间盾构机由灵璧路站始发,沿阜阳北路向南掘进,至一里井站接收。区间主要穿越粉砂层、黏土层、强风化泥质砂岩层、中风化砂岩层,地质构造变化大、环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截至目前,8号线一期12座车站已有11座主体结构封顶,24条盾构单线区间已有14条贯通。

    安论小分队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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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一市通知:出租车实行临时加价!

      1月4日,芜湖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关于春节期间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实行临时加价的通知》。根据通知,此次春节的临时加价收费标准为4元/车次,加价时间为1月21日(除夕)零时至1月27日(正月初六)二十四时(共7天)。  各巡游出租车公司即日起可到属地税务主管部门申领1元、2元定额发票,发放给驾驶员使用。同时要求各出租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要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在巡游出租车醒目位置张贴临时加价标贴提示,出租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做好向乘客解释说明,明码标价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安论小分队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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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淮北一地马路上冒火!官方回应……

      1月4日下午,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理想城小区附近马路上多处冒着明火。濉溪县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均称,疑似燃气泄漏失火,多部门都有工作人员前往,已经处理完毕,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濉溪县居民王女士介绍,1月4日下午2时50分许,她开车路过淮北市南环城路与孟山南路十字路口时,发现路面上多个位置有明火,不知道具体原因。当时没有看见有车辆或者其它东西燃烧、爆炸,怀疑是地下的天然气管道泄漏导致路面失火。还有居民称,1月4日下午4时许,从此路口附近经过时,还可以看见明火。    网上流传的视频均显示,在濉溪县的一个路口,马路上多个位置有明火在烧,空中有烟尘,附近没有着火的路面上还有车辆在经过。另有视频显示,距离失火路口不远的另外一个路口已经被交管部门管控。  4日下午5时许,华润燃气濉溪分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公司的维修人员去了现场参与处置,明火已经扑灭,至于是不是燃气管道泄漏导致的失火还在调查,他们不清楚。  濉溪县政府总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称,他们接到的信息是疑似燃气泄漏失火,多部门立即前往现场参与处置,没有爆炸,没有人员伤亡,具体情况正在调查中。  濉溪县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表示,应急部门有人到理想城小区附近路口参与处置此次路面起火事件,具体情况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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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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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蚌埠一化工厂硫酸泄漏无人伤亡

    2023年1月4日中午12时许,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蚌埠市圣光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硫酸泄漏事故,导致事发地上空出现大面积褐色烟雾。在当地相关部门及时处置下,目前泄漏事故已经处置完毕。网友提供视频显示,一处工业厂房的天空位置,腾起了多处褐色烟雾,消防车警报声不断,现场状况让人担心不已。下午4时35分许,大皖新闻记者来到事发地,蚌埠市圣光化工有限公司。此时,厂区上空的褐色烟雾已消散,取而代之的是整片厂区的宁静,只有厂区中央还冒出少量白烟。据在事发现场担负处置任务的消防人员介绍,他们是中午12时19分,接到有化工企业液体泄漏的报警,赶到现场处置时,该烟雾仍很刺鼻且让人感到呼吸道有灼烧感。涉事的公司门前设立了警戒线,劝返该路段来往车辆绕道行驶。现场人员表示,因为中和处置要求,事发厂区门前将会进行暂时性封闭。就该起事故,蚌埠市淮上经开区管委会一位孔副主任表示,事发后当地消防、应急、环保等多部门均及时赶到现场,事故中并没有人员伤亡。初步判断,这起事件并不是网上传闻的火灾,是由该厂区内的一处硫酸储罐发生泄漏,从而产生的大量褐色气体挥发至天空,该气体无毒性,但对于呼吸道有一定的刺激性。事发后,厂区正由专家指导加入碳酸氢钠溶液进行酸碱中和,再经由园区管网抽入污水处理厂进行下一步处理,目前事故处理已进入尾声,预计将在当晚七点钟前处理完毕。此后,园区将成立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管委会也将依法依规对该企业进行相关行政处罚。

    安论小分队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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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多个药房,蒙石脱散已脱销!医生提醒:补水补液盐更重要

      新年伊始,继布洛芬后,蒙脱石散忽然火了。1月1日上午,合肥市多个药房蒙脱石散已脱销,多个平台网站上也销售一空。 市民程女士告诉记者,当日中午,她跑了附近的四五个药房,都没货了,“都晕头转向的,一会抢这个药,一会囤那个药。”程女士说,因为家里有老人和孩子,所以不敢大意,“说要买,就想办法买吧。”  “腹泻一直是新冠感染的症状之一。”安医大二附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胡祥鹏表示,蒙脱石散对止泻确实有用,可适当备药,无需恐慌,腹泻后补液补水补盐则更重要。  5日内“阳性”小伙两次腹痛入院  记者从该院急诊了解到,在近期接诊的新冠阳性患者中,急性消化道症状的患者比较常见,因感染新冠导致急性腹痛住院的28岁小伙小张就是其中之一。据小张介绍,自己于十多天前检测新冠抗原为阳性,伴有头晕、低热症状。一天之后,开始出现胃疼、恶心、上吐下泻、食欲差的现象,而此前小张并没有消化道基础疾病。  12月22日,因为阵发性胃绞痛难以忍受,小张来到安医大二附院急诊就诊。医生予以血常规、肾功能等检查无明显异常,对其进行补液、补钾及镇痛治疗后有所好转。  几天之后,小张再一次感到腹痛难忍,于27日晚被家人再次送至急诊就医。据小张介绍,此次的腹痛比上一次更加剧烈,自己一度直不起腰、无法行走,该急诊于是将其转入消化内科二病区观察治疗。据小张的入院记录记载,入院时体温正常,但仍感到较为强烈的头痛。  门诊中呕吐症状比腹泻更多一点  据了解,新冠病毒是全身放射性的,也会造成涉及全身的损害。一般来说,新冠感染的首要症状是呼吸道症状,例如鼻塞、咽痛、打喷嚏、咳嗽等;其次是发热、畏寒、寒颤、肌肉疼痛、倦怠乏力等全身症状。此外还有一部分人会出现嗅觉味觉改变、头痛头晕、腹泻腹痛,甚至皮肤过敏、皮疹、脑炎等并发症。  为什么“阳”了以后会腹泻?胡祥鹏介绍,胃肠道是病毒潜在的传播途径和靶器官,在早期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中,腹泻是消化系统常见的临床表现,“多种病毒感染都有可能产生急性胃肠炎,其主要表现为腹痛、腹泻及发热。”  胡祥鹏告诉记者,目前他在门诊中发现,其实呕吐症状比腹泻更多一点。“感染后会产生强烈的头痛、头晕,这本身会引发呕吐症状。在感染新冠的后期,很多人有剧烈的咳嗽,这时咽喉部的分泌物增多,也会诱发呕吐。”  腹泻后补液补水补盐更重要  “阳”了腹泻怎么办?胡祥鹏建议,可以适当使用蒙脱石散、益生菌来改善肠道菌群,这能在短期内缓解腹泻症状,随着体温恢复正常,腹泻症状也会自行好转。  “一旦症状得到改善,就要立即停药,否则可能会引起便秘。”胡祥鹏表示,市民可适当备药对症治疗,但无需恐慌囤药。  相比较服药止泻,胡祥鹏介绍,补水补液盐更重要,“对于腹泻患者,在服药止泻后,一定要注意补水补盐,适当喝一些淡盐水,预防电解质紊乱的发生。”  还需注意,急性感染引起应激反应,加之病人休息不充分,易导致急性胃黏膜病变引发出血。还有一些患者发热服用退烧药后,会因为药物作用引发胃溃疡和胃出血,“本身患有胃溃疡等胃肠道基础疾病的患者,药物作用引发胃出血概率更高。”  胡祥鹏特别提醒,如果感染新冠后出现恶心、呕吐、腹胀腹泻持续,尤其是出现便血、呕血现象时,则提示消化道出血,一定要及时到急诊或消化专科门诊就医,避免造成贫血、休克等更严重的后果。

    安论小分队

    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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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阳颍河水岸住宅小区停车位未按规划实施建设被公示

    近日,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阜阳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颍河水岸住宅小区”项目违法建设进行公示。阜阳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颍河水岸住宅小区”项目,位于和谐路以北、致富路以西、阜口路以南。我局在规划核实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停车位未按规划实施建设的违法行为,具体问题如下:1.地上机动车位:规划许可地面机动车位313辆,现状实测地面机动车位313辆,其中有176辆[其中平行式4辆(57.6㎡),垂直停车位172辆(2187.84㎡)]未在规划批准区域设置。2.地上非机动车位:原规划许可非机动车位1349辆,现状实测非机动车位1349辆,其中有868辆(1302.72㎡)未在规划批准区域设置。根据《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现将该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从202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6日。

    安论工作队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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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芜湖官宣:1月3日上午九时通车

      芜湖最新官宣,该市长江路高架桥定于2023年1月3日上午九时正式通车。    芜湖长江路高架工程自天门山路北侧至中山北路南侧,依次跨越天门山路、赤铸山路、赭山路、中山北路,落地后与已建长江路衔接,全长约3.6km。高架主线桥为双向6车道,设计时速60公里。沿线设有三对半匝道桥。    由于芜湖长江一桥正在进行半封闭维修,过江非机动车均从三桥通行,而长江路高架和长江三桥为相交互通形式,为保证非机动车安全,长江路高架王家巷立交段三个入口和三个出口均封闭,待长江一桥维修工程完成后,再开放王家巷立交交通。长江一桥维修将于2023年五月底完成。在此提醒,由长江路高架转向三桥或由三桥转向长江路高架的车辆,注意绕行。    长江路高架工程通车后,将助力发挥芜湖三桥的越江交通功能,同时对完善城市立体综合交通网络,改善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安论小分队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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