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由张子枫主演的《我的姐姐》上映,这是一部讲述姐弟关系的现实主义题材的女性向影片,短时间内打动了无数观影人的心。影片情节关注的是在重男轻女历史遗留问题加上“二胎”政策叠加的社会背景下,“姐姐”这一群体的真实模样。目前大众评价对于《我的姐姐》这部影片的最大争议在于,姐姐到底应不应该把弟弟送去领养家庭。观众们基本上分成了两个阵营,一边是站队符合亲情伦理的不送走弟弟,另一边则是站队坚持自我追求的送走弟弟。那么我们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看那么姐姐是否有权将弟弟送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后,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应当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如果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那么此时才应当由具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所谓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4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6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在取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前提之下,有权决定送养孤儿。弟弟失去父母后已经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孤儿,影片中也并未出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那么在默认没有其他扶养义务人的前提下,姐姐可以独自决定送养弟弟。在《我的姐姐》上映后一个星期,一名年仅20岁的女孩因不堪生活重担选择跳河自杀,被救起送往医院的路上崩溃大哭。经了解得知,她有3个需要她来抚养供养的弟妹,而她的父母早在女孩13岁时父离婚,从那个时候开始最年长的她不得不外出打工挣钱,这样的生活她坚持7年时间,随着弟妹的长大,花销越来越大,20岁的小姑娘满脸沧桑毫无生气。女孩平复心情后一直在重复一句话:“那是我亲生弟妹,我没有办法。”看过电影的朋友是否看到了影片中姑妈的影子。姑妈就是典型的中国式家庭中出来的女人,她的习惯永远是围着孩子、家庭、丈夫、父母转。她只懂得一味地付出,过着上有老下有小紧衣缩食的生活。然而,除了生活上的一些习惯外,观念上更有这中国式家庭与亲情的影子在。“我是姐姐,从生下来那天就一直都是”,这番话出自姑妈,也道出中国式家庭中的痛点。也许在那个年代,出生时是女孩子的她注定会在以后有弟弟妹妹,而一声姐姐,一生隐忍,失去自我为整个家庭付出。我想这与中国式家庭和亲情观念有很大的关系,传统、保守、百善孝为先、传承、付出,这些都是中国式家庭的特点。把外放的东西与情感全部都搁在心里,也就是中国式浓浓的亲情。它的样子和表达方式有很多,但爱是不变的内核。影片最后没有给观者一个确定的结局,如果姐姐把弟弟送去领养家庭,之后无阻碍地追求自我发展,这种与伦理道德相悖的做法必定引发争议,无法保证影片能够过审;而如果姐姐不把弟弟送去领养家庭,又会出现“亲情绑架当下女性”的争议。开放性的结局,或许给每个生活在现实里的人一个反问自己的机会,“如果你遇到这样的境遇你要怎么选择?”无论怎么选择,约束我们的是道德和法律,支持我们的是国家和亲人。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建议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进行求助,生命大于一切,除了国家和政策的扶持,我们希望在我们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施以援手,会有更多的组织机构关注到这样的境遇窘迫“姐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