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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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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原院长邵一江受审

      据安徽纪检监察网消息,11月8日上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邵一江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邵一江利用担任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招标、业务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14.5万元,其中未遂143万元、索贿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证据等充分发表了意见,邵一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本案将择期宣判。(铜陵市纪委监委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论小分队

    2022-11-09

    15556
  • 安徽通报这1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方便食品、糕点、冷冻饮品、食用农产品、饮料、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蜂产品、蔬菜制品等17类食品80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95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荣兴万客隆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枣庄维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奇亚籽藕粉羹(颗粒),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安徽济仁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亳州)销售的、标称凭味食品(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水果每日烘焙麦片,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合肥市新站区季陈早点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四、安徽寨中泉饮品有限公司(六安)销售的、标称六安市叶集区叶绿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五、宿州市泗县梅梅冷库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裕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布丁冰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六、蚌埠鲲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月亮泉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七、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沃柑,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安徽省淮之源饮用水有限公司(蚌埠)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耗氧量(以O₂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九、安庆潜山市罗汉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安庆潜山县龙萍食品厂生产的麻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宿州市萧县淮海饮用水厂生产的淮海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通告。

    安论小分队

    2022-11-09

    15038
  • 合肥通报: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

      近期,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饮料等2类食品25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5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见附件)。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解明令销售的普通白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庐江县好又多超市石头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六安利宝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老大盐汽水,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通告。

    安论小分队

    2022-11-09

    12909
  • 合肥一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中标后不签合同,被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

      11月8日,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悉,合肥市金镶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招标人已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失信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记10分。  天眼查显示,合肥市金镶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安论小分队

    2022-11-08

    12871
  • 安徽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被查!

      1、安徽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魏开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芜湖市纪委监委)  2、安徽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贺笃俭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芜湖市纪委监委)

    安论小分队

    2022-11-04

    13008
  • 安徽鑫露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医疗器械被罚

      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徽鑫露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医用热敷贴,被罚款2万元。    皖药监械罚﹝2022﹞3-6号处罚文书显示,安徽省药监局《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123号)转来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YLJY202200127)称:标示安徽鑫露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医用热敷贴”(批号20211026,型号规格:130mm*95mm*1贴)经检验,“温度特性”项下,【最高温度】不符合规定。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关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鑫露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行为;2.并处20000元罚款。

    安论小分队

    2022-11-04

    12718
  • 安徽金禾实业厂房发生火灾一人遇难

      2022年11月3日22时31分,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溶剂回收楼发生火情,消防、公安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截至11月4日2时59分,明火已被全部扑灭。经核实,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事故原因调查、处置工作等正在紧密开展中。来安县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保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来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安论小分队

    2022-11-04

    12585
  • 安徽最新通报!11批次不合格,涉及永辉,世纪联华......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蜂产品、冷冻饮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7类食品899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88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合肥市包河区瑾萱油茶馆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二、芜湖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兴芜店销售的、标称安徽鼎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委托生产的洋槐蜂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三、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清清校园纯净水厂生产的清清校园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四、马鞍山市当涂县众联超市销售的、标称安徽合盛食品有限公司(蚌埠)生产的大布丁,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五、宣城市宣州区黄正胜冷饮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江苏省盐城晨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式蜜瓜(玫珑蜜瓜口味冰棍)、韩式西瓜(西瓜口味冰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六、六安市瑞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七、蚌埠市淮洪山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八、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九、安徽绿篮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龙河路店(六安)销售的、标称山东省荣成元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十、宿州市泗县益众之源纯净水厂销售的、标称安徽桃花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宿州)生产的天然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特此通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日

    安论小分队

    2022-11-02

    12826
  • 安徽省药监局最新公示!两家公司被罚68万余元

      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红花(批号210501),被罚款55万元。      皖药监药处罚﹝2022﹞2-222号处罚文书显示,标识为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花(批号210501)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相关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召回的不合格红花(批号210501)45kg;2.没收违法所得13095.0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5倍的罚款计5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563095.00元。    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被罚款13.35万余元。    皖药监械处罚﹝2022﹞1-10号处罚文书显示,2022年7月5日,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批号2022010301、2022030402 的尿酸测定试剂盒(酶法)。该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批号 2022010301尿酸测定试剂盒(酶法)195盒;2.处罚款133589.88元。

    安论小分队

    2022-11-01

    12319
  • 必胜客使用过期食材被罚10万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近期,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魏公村餐厅因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具体处罚事由为,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对当日到期的香菇白玉菇蟹味菇组合包进行腌制,7月9日,将腌制后的菌菇进行烤制,并制作成为普卷松炙烤牛肉披萨、普拍炙烤澳洲牛肉、奶香芝士菌菇Tapas等多种餐食,此行为应认定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63元。

    安论小分队

    2022-10-28

    13043
  • 房屋漏水、外墙渗水,公共设施严重减配,芜湖荣盛江城官邸被投诉

      近日,有网友在领导留言板投诉芜湖荣盛江城观邸商品房虚假宣传,内容如下:  1、小区内路面90%均为沥青路面,与宣传严重不符。  2、小区内绿化环境与开发商宣传的新中式园林有天壤之别。  3、所有公共设施严重减配且质量差。  4、房屋漏水,外墙渗水,小区路面不平导致积水,下水孔排水不畅等等。  官方回复:经了解,荣盛江城官邸项目由芜湖荣盛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一期合同约定2022年11月30日交付,目前项目一期正处于施工建设周期内。收到您的留言后,经开区与市住建局立即前往项目现场,就您反映的各类问题逐一核查,梳理原因并要求小区开发商荣盛公司拿出措施,并于10月10日组织小区开发商荣盛公司与业主见面会,目前小区开发商已将会上答复的整改清单编制完成,并提供给业主代表,双方正在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沟通。  关于您反映的小区路面过宽与不平整等品质问题。经协商,为进一步提升小区环境,推进问题整改,小区开发商现拟将路面两侧各2米沥青更改为硬铺装路面,将小区西门沥青路面更换为铺装路面。同时,针对小区绿化不足问题,对小区内枯死树苗进行更换同时增设绿化点缀,提升小区整体绿化水平。  关于您反映的小区房屋顶楼渗水等质量问题。市住建局质监站已委托第三方检查单位对荣盛江城观邸项目进行了抽查,并于10月9日组织对项目一期单体工程进行排查,并结合第三方检查结果下发告知单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目前,小区楼梯扶手问题开发企业已基本整改完毕,入户门合缝不严的问题开发企业答复已通知入户门厂家近期安排处理。

    安论小分队

    2022-10-26

    13757
  • 官方通报!大富房地产擅自移植城市树木被罚32万元

      10月18日,据信用合肥行政处罚公示,安徽大富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擅自移植城市树木被罚32.275万余元。  通报显示,安徽大富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移植城市树木其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其罚款32.27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大富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孙百胜,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是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安论小分队

    2022-10-19

    15413
  • 官方通报!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大富房地产被罚18万元

      10月18日,据信用合肥行政处罚公示,安徽大富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擅自砍伐城市树木被罚18.15万余元。  通报显示,安徽大富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其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其罚款18.1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大富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孙百胜,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是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安论工作队

    2022-10-19

    15086
  •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3座煤矿因安全生产违法被通报处罚

      10月19日,从信用安徽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获悉,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3座煤矿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处罚。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芦岭煤矿 1.Ⅲ4轨道上山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吊挂地点距离掘进工作面大于30m;2.Ⅲ1022工作面电瓶车司机携带的便携仪检测仪有效期至8月2日,已过期未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煤矿处以3.8万元的罚款;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 II1044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喷雾、净化喷雾装置、耙矸机均距工作面超过60m,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宿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煤矿处以1.9万元的罚款;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朱仙庄煤矿 1.8106采煤工作面收作,7月14日工作面铺网结束,8月13日施工出架通道结束;2.III3采区矸石转载联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皮带机头2m皮带擦风筒;3.884机巷石门揭露顶煤现距煤层法距1.0m,未按措施要求施工超前骨架支护。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煤矿处以6.8万元的罚款。

    安论工作队

    2022-10-19

    13566
  • 安徽一检测公司被罚11.5万!法人被罚2万!

    近日,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出具虚假监测报告,一检测公司被停业整顿并罚款11.5万元,该企业法人被罚款2万元。01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4MDN4X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399号科创中心内B511、512室法定代表人:成*清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事实和证据(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与现场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不一致,监测报告系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现场质控样比对监测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系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上述行为属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2022年5月12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现场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监测报告系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上述行为属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2022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6月14日出具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和废水检测报告情况属实;2.2022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鲍*),证明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自2020年开始委托你公司进行废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情况属实;3.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吴**、黄*),证明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废水总排口取水样、质控样的比对监测是由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操作,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情况属实;4.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侯*),证明你公司5月10日委派员工王*去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情况属实;5.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计*),证明5月12日你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只拍摄了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情况属实;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王*),证明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采样人员王*未去现场采样,取用水样是12点10分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吴**在废水总排口取的两瓶水样,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5月12日你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工作人员计*只拍摄了在线站房自动监测设备流量、流速、液位数据,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采用自动监测设备流量、流速、液位数据进行估算,监测报告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情况属实;调取2022年5月10日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和在线站房监控视频,证明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废水总排口取水样、质控样的比对监测是由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操作,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情况属实;调取2022年5月12日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证明5月12日你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情况属实;9.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10.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和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6月14日出具的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质控样参数来源于未使用的标准物质证书,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情况属实;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6月14日出具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废水检测报告、5月10日水样比对原始记录表、5月12日水样比对原始记录表、在线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记录表、检测水样交接单、分析记录证明你公司5月10日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5月12日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监测报告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情况属实;你公司调度单(复印件)、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合同(复印件)、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你公司比对检测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进行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情况属实;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侯*、王*和计*经你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鲍*经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吴**、黄*经安徽亮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证明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过程合法有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你公司自2020年7月至今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1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环责改〔2022〕66号)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2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根据你公司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现场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2-3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表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2.罚款壹拾壹万伍仟圆整(小写:¥ 115,000元)。三、关于停业整顿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停业整顿的方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业期间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营业。(二)停业整顿的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你公司完成备案之日止。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停业整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复查。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6日附:相关法律规定《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十条第二款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检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02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成**:身份证号码:340503********0420生产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399号科创中心内B511、512室家庭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地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目前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一、事实和证据(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10日,该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与现场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不一致,监测报告系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现场质控样比对监测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系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上述行为属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2022年5月12日,该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现场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监测报告系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上述行为属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6月14日出具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和废水检测报告情况属实;2.2022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鲍*),证明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自2020年开始委托该公司进行废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情况属实;3.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吴**、黄*),证明5月10日该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废水总排口取水样、质控样的比对监测是由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操作,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情况属实;4.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侯*),证明该公司5月10日委派员工王*去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情况属实;5.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计*),证明5月12日该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只拍摄了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情况属实;6.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王*),证明5月10日该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采样人员王*未去现场采样,取用水样是12点10分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吴**在废水总排口取的两瓶水样,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5月12日该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工作人员计*只拍摄了在线站房自动监测设备流量、流速、液位数据,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采用自动监测设备流量、流速、液位数据进行估算,监测报告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情况属实;7.调取2022年5月10日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和在线站房监控视频,证明5月10日该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废水总排口取水样、质控样的比对监测是由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操作,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情况属实;8.调取2022年5月12日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证明5月12日该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情况属实; 9.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10.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和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证明该公司6月14日出具的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质控样参数来源于未使用的标准物质证书,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情况属实;11.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6月14日出具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废水检测报告、5月10日水样比对原始记录表、5月12日水样比对原始记录表、在线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记录表、检测水样交接单、分析记录证明该公司5月10日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5月12日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监测报告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情况属实;12.该公司调度单(复印件)、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合同(复印件)、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比对检测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进行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情况属实;13.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侯*、王*和计*经该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1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鲍*经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1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吴**、黄*经安徽亮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1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你的适格主体身份;1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过程合法有效;18.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公司自2020年7月至今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1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环责改〔2022〕66号)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证据为凭。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22〕5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根据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现场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你作为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圆整(小写:¥ 20,000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6日附:相关法律规定《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十条第二款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检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安论小分队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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