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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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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被罚32万元,涉嫌安全生产违法

      近日,阜阳市颍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生产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作为施工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过程中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排除现场钻塔拆除过程中无专人指挥且存在违章作业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阜阳市颍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论小分队

    2023-04-07

    7745
  • 合肥市包河区一汽配城门面房发生火灾致3人死亡

    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通报:4月7日2时17分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华中汽配城一门面房发生火灾,2时40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燃烧物为修车铺杂物,过火面积约70平米,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

    安论小分队

    2023-04-07

    7500
  • 存在多项违规行为,邮储银行安庆分行被罚48.6万元

    4月3日,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内容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存在6项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报送单位存款统计数据;未按规定报送涉农贷款统计数据;未按规定报送大中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数据;2.未按规定备案个人账户开立情况;未按规定在有效时间内备案个人账户开立情况;3.未按规定将收缴的假币解缴至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4.未按规定进行征信人员和用户管理;5.未按规定统计报送相关投诉数据;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准确披露贷款利率;未按规定执行金融消费者业务指令;6.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并处48.6万元罚款。

    安论小分队

    2023-04-07

    7287
  • 安庆万兴祥生宜城江来项目施工中存在扬尘污染,涉事企业被罚8万元

      近日,安庆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浙江立新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庆万兴祥生宜城江来项目施工中存在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为,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对该单位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论小分队

    2023-04-06

    6114
  • 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偷税被罚37万余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对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铜税稽罚﹝2023﹞4号内容显示,经查明,该公司项目经理汪某从个人杨某处购买石子、水泥、沥青、木板等建筑材料,通过支付手续费取得池州市三家虚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发票代码3400182130,发票号码23195427-23195437、23195770-23195789、23191269-23191278、23198358-23198364,其中发票号码23198359、23198360的发票为作废发票),金额合计4381620.73元,税额合计701059.27元,价税合计5082680.00元。该公司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增值税701059.2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074.15元。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从轻处罚,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即对少缴增值税701059.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074.15元分别处罚款350529.64元、24537.08元,合计处罚款375066.73元。

    安论小分队

    2023-04-06

    5932
  • 合肥3家住房租赁企业拟被扣信用分,涉及佰诚、宽寓公寓

      4月4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住房租赁企业拟信用扣分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肥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结合日常投诉检查情况,拟对下列住房租赁企业的不良经营行为给予信用扣分。

    安论工作队

    2023-04-06

    3113
  • 安徽举报这类行为,最高奖励10万!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暂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省范围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奖励标准按照分段累计的方法,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查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查实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超出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当在举报时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安徽论坛大刘

    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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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合肥一男子祭祀引发山火被刑拘

    4月2日,大皖新闻记者获悉, 近日合肥庐江发生因祭扫引发火灾的案例,嫌疑人受到刑事处罚。近日,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矾山镇一山林起火。接警后,民警立即通知防火办,并组织群众上山灭火。经近3个小时努力,最终将山火扑灭。经调查,事发当天,男子袁某在山腰处祭拜先祖时,在明知《庐江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情况下,违规使用打火机引发山火,造成林地过火面积40余亩。目前,袁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合肥警方提醒,春季风干物燥,祭祀时焚香、烧纸等活动极易引发火灾,请市民严格遵守防火令规定,文明祭祀,尽量不动用明火。合肥警方同时呼吁市民选择献花、植树、网上祭祀等安全、环保的方式。祭扫活动中严禁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以及消防车通道。

    安论小分队

    2023-04-03

    3043
  • 安徽公布8起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具体如下:巢湖市叶记捶肉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3月6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巢湖市叶记捶肉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反食品浪费法》的贯彻落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宿州市埇桥区丰厨餐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案2023年2月28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丰厨餐厅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营及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坚持释法明理,强化教育,取得较好社会效果。桐城市幸运星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2月23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桐城市幸运星饭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消费者点餐品种过多、用餐后遗留数量过大,存在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食品安全“四员”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反食品浪费宣传,同时加强反食品浪费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宁爱平便利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3年3月7日,宣城市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在宁爱平便利店用餐结束的包厢餐桌上摆放有大量剩菜,存在食品浪费现象,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明知消费者点餐过量却不加劝阻,未主动履行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职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宣城市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对该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面福牛肉面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2月28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淮北市相山区金面福牛肉面馆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或区域未张贴防止食品浪费的消费提示标识,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营者未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另查明,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在抖音、小视频中,推出“半小时挑战98元大份拉面免单”的活动。该活动含拉面800克及香菜、牛肉、汤,明显超过普通人的食量,且有多名消费者参与活动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淮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蚌埠市龙子湖区太好吃饺子馆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2023年3月2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龙子湖区太好吃饺子馆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1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行动中,依法对蚌埠市龙子湖区太好吃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检查力度,督促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主体责任,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倡导绿色消费。铜陵市郊区周潭镇长乐面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3月13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陵市郊区周潭镇长乐面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3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营者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利辛县王强紫藤阁酸菜鱼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3月15日,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依法对利辛县王强紫藤阁酸菜鱼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因当事人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酒店、饭店等餐饮场所反食品浪费检查力度,督促餐饮行业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主体责任,弘扬勤俭节约精神。

    安论小分队

    2023-04-03

    1386
  • 清明节芜湖长江三桥实行交通管制

      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号消息,2023年4月3日,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关于清明节期间芜湖长江三桥部分货运车辆通行管制的通告:  为做好芜湖市清明节期间群众出行保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芜湖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决定4月5日(清明节)8:00至20:00期间,芜湖长江三桥禁止核载1吨及以上的货运车辆(不含新能源货车)通行。  请驾驶人服从现场交警指挥,提前选择外围路线绕行或经芜湖长江二桥通行。

    安论小分队

    2023-04-03

    1052
  • 暂定720天!合肥这条“大动脉”将升级改造

    作为合肥高新区联系主城区的主干道,望江西路沿线交通流量很大。日前,好消息传来!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望江西路升级改造(新桥大道-天柱山路)设计”招标公告,我市将投入约5亿元对这一城市主干道进行升级改造。根据招标公告,本次工程起止点为新桥大道-天柱山路,长度约4470米。规划红线宽度为60米,绿线宽度为30米,本次拟实施红线标准宽度为60米。标准路幅分配为人行道及绿带9米+非机动车道3.5米+机非分隔带1.5米+机动车道14.5 米+中央分隔带3米+机动车道14.5米+机非分隔带1.5米+非机动车道3.5米+人行道及绿带9米=60米。据了解,该项目暂定工期为720个日历天。

    安论工作队

    2023-03-31

    1137
  • 违法建设!芜湖一开发商被罚61万余元

      近日,据信用芜湖公示,芜湖市南陵县城管局对芜湖智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罚款615459.06元。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芜湖智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法定代表人陈良明,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

    安论小分队

    2023-03-30

    1511
  • 安徽通报:立即整改!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侵害用户权益APP的通报(2023年第2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工信部有关工作部署,安徽省通信管理局近期对省内APP进行了拨测检查,共检测到27款APP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于2023年3月2日对上述违规APP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工作。截至目前,尚有19款APP存在未整改问题(详见附表),相关APP企业应在2023年4月10日前落实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2023年第2批复测发现问题APP列表

    安论小分队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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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安徽通报4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

      3月29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2023年第12期)。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3类食品29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95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滁州明光市品鲜一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芜湖市弋江区晓玲水产海鲜冻品经营部销售的青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芜湖市镜湖区百兴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广场分店销售的、标称上海贻坤农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贻坤农产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的竹荪,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上海贻坤农产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安论小分队

    2023-03-29

    1593
  • 收取400多元学杂费!安徽利辛一中学班主任被通报批评

    从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获悉,近日,有网友咨询,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第*中学中学部*班,收取学杂费每人四百多块是否为合理收费。对此,3月28日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回复称:经查:利辛县第*中学中学部*班在本学期存在统一订购规定外学习资料和收取课后服务费情况。对此,利辛县教育局已责令利辛县第*中学立即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目前,该班收取的费用已退还缴费学生,班主任已被该校通报批评。

    安论小分队

    2023-03-29

    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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