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起,合肥市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即日起,参与全市重点工程的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一个月,就别想拿到工程款;超过三个月的,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限制参与所有项目。
根据新规,施工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实行农民工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通过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依法与招用的每位农民工规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落实农民工日常劳动考勤,按月足额实名制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做好考勤记录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处违约金 1 万元并予以通报,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施工单位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农民工工资发放上弄虚作假的,责令整改,处违约金 2 万元并予以通报,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
施工单位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五人以上群体性上访的,责令改正,对该施工单位处违约金 5 万元并予以通报,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进行复查的,处违约金 1 万元并予以通报。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对该施工单位暂停支付工程款;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二个月的,对该施工单位予以通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行预警,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对该施工单位列入 " 黑名单 ",在公示期内限制其参与市重点局建设的所有项目,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