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对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铜税稽罚﹝2023﹞4号内容显示,经查明,该公司项目经理汪某从个人杨某处购买石子、水泥、沥青、木板等建筑材料,通过支付手续费取得池州市三家虚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发票代码3400182130,发票号码23195427-23195437、23195770-23195789、23191269-23191278、23198358-23198364,其中发票号码23198359、23198360的发票为作废发票),金额合计4381620.73元,税额合计701059.27元,价税合计5082680.00元。该公司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增值税701059.2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074.15元。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从轻处罚,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即对少缴增值税701059.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074.15元分别处罚款350529.64元、24537.08元,合计处罚款375066.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