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今天上午,在马鞍山路与芜湖路交口,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包河大队一中队民警开出首张罚单。
今天上午9时许,马鞍山路与芜湖路交口,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包河大队一中队的民警正在对过往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进行《条例》的宣传工作,并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骑行人给予了警告处罚。9时22分,该路口民警开出第一张罚单。
在此次发布的《条例》中,明确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目前,合肥公安交警部门仍以劝导、警告为主。但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实施后的警告处罚与此前的口头警告不同,会留下记录。
目前,经过合肥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开展的“戴头盔保平安促文明”行动,路口非机动车骑行人员的头盔佩戴率相较于之前已有明显提升,不少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已经自觉佩戴了头盔。
合肥警方提醒: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出行一定要规范佩戴头盔,搭载人也同样要戴好头盔,同时,注意不逆行、不闯红灯等,为了您的生命安全,一定要遵守交规、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