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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至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东至县清水河鱼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东至县清水河鱼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5996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