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合肥的“巢州大牌档” “合淝大牌档”两家餐饮店被“南京大牌档”告上法庭,要求这两家大牌档店改名并
赔钱。近日,合肥中院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被认定侵权,被判改名,并且赔偿经济损失。记者从被告处
获悉,被告已经提起了上诉。
“南京大牌档”起诉分别索赔200万、300万
此案的原告是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诉称,公司成立于1997年,“南京大牌档”为其主营的餐饮品牌,
第一家店面成立于1994年。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
檔”等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原告认为,其对品牌长期持续的经营和推广,餐饮品牌规模不断扩大,案涉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积累了很高的知名
度和美誉度。
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获悉,原告认为,被告“巢州大牌档”“合淝大牌档”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
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大牌檔”等标识,同时在大众点评、美团等线上平台相关账
号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中,显著识别部分为“大牌档”“大牌
檔”,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原告要求被告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门店及其公司(下称“巢州大牌档”)、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餐饮门店及其运营的线上平台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标识。同时要求原巢州大牌档饭店赔偿200万元,合肥大牌档赔偿300万元。
被告:“大牌档”指餐饮点 有啥不能用的?
9月22日,记者联系到“巢州大牌档”经营者王先生,目前“巢州大牌档”两家店已经改名。
被告称,“大牌档”指的是餐饮摊点,巢湖本地人素有大排档情结,对大排档文化情有独钟,巢湖市有西门大排
档、东门大排档等传统餐饮聚集点,大家耳濡目染,三五好友经常相邀畅饮。其出于对巢湖大牌档传统饮食方式
介绍,进行了名称登记。
被告称,“大牌档”与“大排档”都属于通用名词,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大牌档”或“大排档”三个
字大家都不陌生,这种符合大众消费的餐馆一直备受年轻人交友、聚餐以及家庭聚会的喜爱。“大牌档”属于约
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表示,根据《简明香港方言词典》,大牌档是指“闹市路边摆设的熟食或衣服、杂货摊(香港地
方特色之一)”。《语言文字规范书册》记载,“大排档是指设在路边或广场上的成列的售货摊点(多为餐饮摊
点)。原称大牌档,由于牌与排同音,遂写作大排档”。《香港话普通话对照词典》记载,大牌档是闹市路边卖熟
食、茶水、点心、衣物、杂货等的摊点。摊主持有营业执照,并将其挂在简陋的木板或铁皮棚上,十分显眼,所
以人们把它叫做“大牌档”,亦作“大排档”。
被告称,大牌(排)档作为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不具
备显著特征。其不构成侵权。
被告一审被判改名赔偿 已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认为,“大牌档”“大牌檔”相应商标均系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注册且处于有效期内,其注
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大牌檔”“大牌档”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
商标的识别功能,而“巢州大牌档”“合淝大牌档”相关标识与南京大惠公司的“大牌档”“大牌檔”商标近
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巢州大牌档”“合淝大牌档”的行为属于侵害“大牌檔”
“大牌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合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另外,被告分别
被判赔偿“南京大牌档”20万元和30万元。
记者从被告处获悉,目前,被告已经向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