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书“合市监处罚﹝2022﹞65号”,内容如下:
安徽中辰创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未执行《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59 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7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103号)、《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及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相应降低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22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311号) 五次国家降低电费政策,累计多收取终端用户电费金额为398686.46元。
2020年2月至12月,安徽中辰创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未按照《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合发改商价〔2020〕95号)、《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合发改商价〔2020〕142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合发改商价〔2020〕707号)的要求向终端用户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价,共计多取金额134119.04元。
两项合计多收取终端用户电费532805.50元。
2021年9月,当事人主动向终端用户退费508668.48元,尚有24137.02元未退还。
2022年2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七日内将尚未退还的24137.02元退还至终端用户,截止2022年3月1日,尚有24137.02元未退还。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对安徽中辰创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6561.10元、没收24137.0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