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桐城路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21年1月21日,接投诉称在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桐城路店购买到了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扣押过期食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指定高翔、肖梦玲两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调查。芜湖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李盛来进行询问调查,接收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当事人采购巴塞罗那星达露啤酒(净含量330ml,4.6%Vol),产品类型:淡色啤酒,原产国:西班牙,进口商:黛茹星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日/月/年):05102019,保质期至(日/月/年):05/01/2021,2021年1月1日存货12瓶,采购价7.2元每瓶,销售价格12.9元每瓶。当事人1月21日售出5瓶,当日被投诉举报,执法人员高翔、肖梦玲接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上述7瓶星达露啤酒,已超过保质期,当场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所得2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负责人杨仕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李盛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5. 对受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及违法事实的认定;
6. 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事实;
7. 投诉举报材料及小票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
8.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包芜市监食扣【2021】1号)、财物清单(包芜市监财【2021】1号),证明对过期食品的扣押事实。
9. 现场过期食品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10. 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进销存记录,证明调查过程及违法事实的认定;
11. 当事人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页面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经当事人确认,并由芜湖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员签名。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包芜市监罚告〔2021〕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货值154.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同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7】自由裁量,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 罚款5000元整。
2、 没收违法所得28.5元整。
3、 没收7瓶星达露啤酒。
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