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主审法官: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
为什么会这样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民三庭审理了这个案件,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对此作出解读回应。
主审法官冯淼: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主审法官冯淼: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官:判决时考虑到四个因素
当然,网上也有很多人在讨论:5万元的补偿是否太少了?
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采访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副庭长吴奕晗建议,步入婚姻以后,要学会平衡好家庭和自我成长的关系,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机会,保持经济独立。“彼此之间也要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共同的守护。”
本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