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光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明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明光市建成区范围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任意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城市规划区、明光街道蔬菜村、明光街道严岗村、明光街道映山村、明光街道赵府社区、明西街道蔡岗村、明西街道西徐村。
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为限放区域,限放时段为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倡导农村地区少放或者不放。公安机关将对违法燃放行为依法查处。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在限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等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明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