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情况。《解释》主要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①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②惩治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
③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④明确进口食品经营者责任: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