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梦都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徽州食府大酒店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以下为具体内容:
2020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你单位采取扫码点餐和纸质菜单两种方式进行点单,在你单位电子点菜系统中发现有“巢湖小鱼小虾”、“豉油蒸巢湖白鱼”和“虾虾蒸巢湖白参鱼”三种菜品;在纸质菜单上发现有“葱油蒸巢湖白鱼”菜品。现场查看收银系统,发现你单位自2020年7月开始销售上述四种菜品;调取餐饮服务食品采购与进货记录,未有相关巢湖鱼、虾的购进记录,在你单位一楼冷库发现有食材“冯味白鱼”(生产厂家:常熟市小刚蟹业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1、在你单位的电子点菜系统中有菜品“巢湖小鱼小虾”、“豉油蒸巢湖白鱼”和“虾虾蒸巢湖白参鱼”,顾客扫描桌面上的二维码后可进入点菜系统进行点菜;纸质菜单是提供给部分不便使用电子点菜系统的顾客;纸质菜单中的“葱油蒸巢湖白鱼”和点菜系统中“豉油蒸巢湖白鱼”是同一种菜品。
2、根据现场检查时查获的进货查验记录以及你单位提供的鱼、虾、蟹等水产品类食材的购进票据,禁捕之后你单位未购进过“巢湖鱼、虾”和“江鱼江鲜”等水产品类食材。你单位于2020年7月份收到了“长江禁捕”和“禁止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知后,立即对店内情况进行整改,由于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透彻,片面的理解成“不得销售长江内的水产品”,因此对标识有“巢湖”字样的菜品没有重视,未进行改正。由于你单位在整改时对点菜系统和菜品进行了调整,因此只能提供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的菜品销售记录。
3、根据现场检查时查获的菜品销售记录,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9月5日你单位共销售43份“巢湖小鱼小虾”,销售金额共1607元;共销售了74份“豉油蒸巢湖白鱼(葱油蒸巢湖白鱼)”,售价为98元/份,销售金额共7252元;共销售了134份“虾虾蒸巢湖白参鱼”,售价为98元/份,销售金额共13132元。因此,你单位销售了带有“巢湖鱼、虾”标识的菜品[巢湖小鱼小虾、豉油蒸巢湖白鱼(葱油蒸巢湖白鱼)、虾虾蒸巢湖白参鱼]的金额共计21991元。你单位实际也未销售过用“巢湖鱼、虾”和“江鱼江鲜”等水产品类食材制作的菜品。
4、“巢湖小鱼小虾”是你单位用从市场购进的小干鱼和大白虾制作,“豉油蒸巢湖白鱼(葱油蒸巢湖白鱼)”和“虾虾蒸巢湖白参鱼”是用“冯味白鱼”制作。小干鱼是你单位从马鞍山市花山正来黄山太平土特产经营部购进,大白虾是你单位从马鞍山市花山区阿民水产经营部购进;“冯味白鱼”是你单位从苏州市小锦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你单位已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相关购进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提供给我局。
5、根据你单位的配方,“巢湖小鱼小虾”的制作成本为27元/份,“豉油蒸巢湖白鱼(葱油蒸巢湖白鱼)”和“虾虾蒸巢湖白参鱼”的制作成本均为68元/份。
6、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违法所得为6686元。你单位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0年9月5日在你单位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6页,证明案件来源的证据和对违法事实客观、准确的认定。
2.本案被委托人戴细进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3.你单位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证据。
4.9月5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查获的标识有“巢湖鱼、虾”字样的菜品详细销售记录(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9月5日)及汇总表1份(共6页),你单位提供的供货商“马鞍山市花山正来黄山太平土特产经营部”、“马鞍山市花山区阿民水产经营部”《营业执照》各1份,供货商“苏州市小锦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相关购进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1份(共6页),你单位情况说明1份,整改后的纸质菜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案件基本情况的证据。
2020年10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68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