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执法过程中发现,安徽尚爵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爵烤鸭店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存在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店的违法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于6月24日前改正,并且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了警告处理。
7月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这家烤鸭店检查发现,该店仍然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齐全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的时限整改到位。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事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安徽尚爵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爵烤鸭店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