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合肥市轨道交通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在乘客义务方面,《条例》轨道,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行为
1.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特殊疾病病人进食除外;
2.点燃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各种废弃物;
3.拉客、乞讨、表演、拾荒、兜售或者散发物品、广告、宣传品等;
4.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易损、易伤害他人的物品;
5.躺卧、多占、踩踏座位,追逐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6.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独轮车、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7.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宣传品;
8.损坏消防、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设施;
9.制作、传播违反社会公德、扰乱运营秩序的视频、图片等;
10.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11.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12.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