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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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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5 15:24:00
《意见》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意见》要求严格登记备案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意见》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整治,使房屋租赁者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