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芜湖法院消息:12月18日下午,南陵县法院对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方某系某公司出纳员。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方某在该公司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取公司客户、养户及员工现金而不缴存公司账户,或者缴存个人账户后而不转入某公司账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随后以使用个人银行卡在POS机刷卡再撤销以获取POS机刷卡小票入账、年末编造虚假未达账项、虚构对供应商付款等方式掩盖公司账实不符的事实。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方某担任该公司出纳员期间,侵占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2047099.82元。案发后,方某退缴赃款人民币8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担任某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
12047099.82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方某辩解称未侵占人民币
12047099.82元,最多只侵占了人民币800余万元;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证据不足,鉴定依据及鉴定程序不当,方某存在自首情节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