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意见》共15条,遵循客观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原则,从5个方面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保障学校安心办学。
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依法治理“校闹”,坚决打击这8种“校闹”行为。(1)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2)侵占、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3)在学校贴报喷字、挂横幅、摆花圈、堵大门等;(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5)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6)跟踪、纠缠学校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7)携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学校;(8)其他抗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由学校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事件时有发生,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甚至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
针对“校闹”事件,《意见》提出,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
现实中,一些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一些学校为了尽快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也出现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客观上也助长了“校闹”等不良风气的蔓延。
《意见》要求,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