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得有以下行为:1、擅自在房屋地下挖掘增加空间;2、擅自将住宅、车位、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3、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新增门窗、破坏外立面;4、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5、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6、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7、擅自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8、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安全疏散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2、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4、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5、违反规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6、提供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影响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7、干扰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业主委员会选举;8、损坏、擅自停用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9、强制业主、使用人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10、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